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收费公路的期限新增规定,并提出因国家实施免费政策对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对此,不少网友和车主质疑,这是为公路收费延期开绿灯。
“天下果然没有免费路!”不少网友在微博如此感叹。这是因为交通运输部的征求意见稿中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收费公路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补偿。”
按照2012年8月公布的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对7座及7座以下小车实行免费通行。从去年国庆节首次实行至今,已经历四个节假日。根据今年4月初11家路桥上市公司年报,在免费通行政策、经济下滑致车流量减少、其他经营业务减收等因素的多重作用下,多数路桥公司净利润比上年有所减少。如宁沪高速2012年净利润同比减少3.97%;深高速同比减少21.78%;粤高速A同比减少18.91%。有专家认为,2013年免通行费的实施对于路桥公司业绩的影响可能会有所扩大,因为2012年的免费期只有8天,而2013年的免费期一共有20天。
“总觉得这免费餐不好吃,原来在这儿等着咱呢。”对此,不少网友和车主表示“坑爹”。网友“冷兔么么茶”说,每年几天的收费公路免费却可能换来收费期延长。节假日免费延长收费再找补回来,收费公路可是一点都不吃亏。这是还利于民,还是给司机下了个套?
“免费通行既然是一项公共福利,就不应该由车主司机埋单。大货车、大客车并没有享受优惠,却要为此埋单,太不公平”,广州车主陈先生说,要补偿收费公路经营者,完全不必延长收费年限,可以通过财政补偿或其他优惠政策进行补偿。
两大焦点
收费年限将至时扩建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又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对此,网友“晓雨闻铃”指出,这可能会使经营者在收费期到24年零11个月的时候,再通过扩建来延长收费年限。广州车主马先生表示,随着经济发展,高速公路肯定会越来越繁忙,部分高速公路肯定要通过扩建满足需求。但为了防止经营者借机变相延长收费年限,条例应该明确不论何种情况,收费公路最长的收费年限是多少,而且这个期限不能过长,这样才能杜绝变相延长收费年限的情况发生。
高速公路还贷期满还可收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还规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而对现行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还贷、经营期满后,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继续收取通行费。
对此,不少车主表示反对。广州车主马先生说,公路的本质是公益性,高速公路在还贷、经营期满后,车主司机只要按国家规定交纳了税费,实际上已交纳高速路的养护和运营成本,完全有权利免费行驶。而且,经营期满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成本,应该从所收税费中支出,而不是继续收费。而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到,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一般是10年左右,如果的确如此,那么“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就意味着可增加20年左右的收费期限。
四大亮点
政府投建的公路不收通行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逃费车辆加付3至5倍票款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处罚从原来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可按物价指数变化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修改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三)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四)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五)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其程序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全国联网收费有望一卡进出
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意见稿还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当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也就是说,今后车主在全国高速路任一个收费站进入高速路后,只需在终点出站时交一次钱,而不需要中途多个收费站交多次钱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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